固定总价的合同是否需要出具结算报告

普通合同,项目最终结算完成会出具盖章签字的结算报告或结算单,请专业人士解答,固定总价的合同,最后是否需要出具双方认可的结算单或结算报告呢???

首先要明确所谓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承发包条件范围之内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的。
在工程中标后签订这个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是要对原招投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的。并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按核对的工程量情况做出修真确定合同包干总价。真因为这样所以大多数项目如果是明确要固定合同总价的,那么应该要明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该自行按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最终提供投标报价。
1)当然要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
2)结算时原招标的工程量可以不用再计算,而只审核发生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项目工作量。
在结算阶段,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 结算价=合同包干价±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
这里的“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指的就是 设计变更(可能是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工程签证等
所以 如果审价时发现 原招标图纸是10项,实际只做了9项,这个少做的一项就是属于设计变更了,承发包双应该要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审价单位才可以按办理的变更手续来核定费用。
3)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量:这个应该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对固定总价合同来讲,必须要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总价可以调整。如果实际确实发生了少做的项目,但是没有相关手续,作为审价单位来讲应该要及时提出双方来补充办理相关手续。不然就不能单方面的来扣除或增加费用。
4)的情况 如果没有相关手续应该不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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