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岗位待遇问题

上次在网上无意中看到一条关于公益性岗位与正式事业编者待遇规定的法规,谁能告诉我是那个法律?哪一条?
请大家不要来那些虚的玩意儿。只想知道是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一条?谢谢。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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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09
公益性岗位一般来说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事业编待遇不一致
第2个回答  2010-03-10
1、《劳动合同法》: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都应当适用公益性岗位。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9.15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3355689.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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