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离职交接附了交接清单,但我走的仓促,我是先交接才写的交接清单,清单内容有一项写漏了,一直不知道,离职一周后公司以我为交接某某某项工作不发工资给我7200元,但是离职前我所有的交接手续接收人和监交人都已经签字确认,所有领导也把离职手续签完了。他们说我没交的东西我敢肯定我一定是交了,只是写漏了,可能被他们自己又弄丢了,因为我离职那几天他们正准备搬办公室。如果他们一直不发我工资我去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我能站得住脚吗?因为确实那一项没写,但我认为1.他们已经签字确认完毕,如果有问题当时为什么不提出还签字给我了。2.他们没有我一定没交的证据。
请问我从哪个点出发对自己有利。谢谢
你没看我说的吗?我说我已经交接的东西被他们自己弄丢了,我再回去也交不出来,东西已经不在我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