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计价中操作高度增加费属于安装费用还是措施费用,在哪个资料有说明。

如题所述

你所说的“超高费”分两种情况来说:
(1)超高增加费(局部超高)
超高增加费是指:定额中操作高度均以3.6m~20米为界限(另外:电气为5米,通风6米等各册规定不一样)。如超过界限时,其超过部分(指由3.6m以上至操作物高度)的定额人工费乘以定额表中规定的系数。 也就是说3.6m以上至20m以的执行并计算“超高费”。超高增加费是算在定额“综合单价”内的,不单独列入措施费中。
(2)高层建筑增加费(整体超高)
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建筑物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应该增加的人工降效以及材料垂直运输增加的人工费用。具体按照各册定额中的高层建筑增加费的相对应的定额子目执行即可。
这里的“高层建筑增加费”是因为施工人工降效和材料垂直运输的人工降效所致,定额综合考虑规定的相关费率。 “高层建筑增加费”可以综合在定额内(08清单计价规范)中,也可以单独列为“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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