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南平县为例: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