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后其配偶遗孀无生活来源每月能领取生活费标准

如题所述

各地标准不一样,以南平县为例: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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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