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未重新作出处理的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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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7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当事人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反映,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依法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2个回答  2013-09-17
你的意思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况吗?
第3个回答  2018-12-26
能二次行政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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