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检查的含义?

如题所述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
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发现和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和侦查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治安检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较为笼统。而关于刑事检查的规定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规定中,缺乏系统性,给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检查权带来了难度。如把握不当,造成不当检查或将检查变为搜查,不仅使获取的证据不具证明力,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搜查罪,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就现实办案中如何正确行使检查权及不当检查引发的法律后果谈几点学习体会,供参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
1、治安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这里所称的“有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特别规定。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 派出所用得较少,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
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如实施地、隐藏地等。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
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搜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我认为,执法中将检查转化为搜查的情形中,最常见的是翻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随身物品和翻动有关场所物品。
三、不当检查的法律后果
不当检查除《实务指南》(第492页)指明的责任后果外,笔者着重谈两个方面。
(一)不当检查的行为后果
对人身、住宅不当检查,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搜查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场所,也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包住的宾馆、饭店。既包括居住的住宅,也包括与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从法条表述来看本罪属行为犯,只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即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搜查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二是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其中之一即为非法搜查。
(二)不当检查的证据效力
按照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状况,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不当检查所获取的证据的效力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最高法上述规定,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只有言词证据不被采信,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以鉴定结论形式形成的言词证据亦不予采信。但上述规定没有排斥其它证据的证明力,也没有排斥根据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提供的线索查找获取的其它证据的证明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一旦形成不当检查,其检查行为及其结果不受法律保护,所获取的所有证据,不仅言词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均无证明力,司法机关均不予采信。这点值得我们注意。
总之,检查权应当依法规范行使。尤其对人身和住宅的检查应当慎重,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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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8
办案检查有什么意义
一、以学习教育促责任意识。大队开展了为期7天的队伍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活动,组
织民-警轮班重点学习了《交通安全法》、《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警用车辆使用规定》》等法律,尤其是组织民-警对县大队历年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事例、引发的诉讼案例进行大讨论的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民-警由被动学变为主动学并深入思考问题,加强了自身的责任意识。民-警纷纷表示:很多小事不注意就要背大责任,比如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不一样,就可能引起复议、诉讼、上访,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所以时刻都要注意公正廉洁履责。
二、以执法档案促廉洁自律。大队建立了完备的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实行主办民-警责任制,主办民-警办案数量、质量情况全部登记造册、记入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大队全面推行每季度执法质量考评,认真落实日常"一案一评"、"一季一评"、"一月一通报"制度,促进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三、以网上办案促公开透明。大队积极实行网上办案,所有案件一律从网上流转,实行案卷证据、法律文书、案件呈批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以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真正实现了一目了然,方便快捷,"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四、以典型评选促示范带动。大队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不断涌现出很多廉洁自律模范、优质服务能手、执勤执法标兵。
五、以强化监督促整体推进。大队坚决不让精神"停留在会议上、悬空在文件中",始终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调查表制度,由当事人填写满意程度调查表,对民-警出警速度、规范办案、为民服务方面等的满意度进行评价,促进执法工作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大队实行"捆-绑"作
业,分管、主管领导和民-警一起接受监督、考评,有力推动队伍整体的公正廉洁执法工作。
>交警执法心得体会二:交警规范执法的心得体会>>(875字)
自大队集中开展执法教育整顿活动的安排部署,通过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己近两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个人对照活动要求,就当前交警执法现状行为,从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纠,找出问题
一、路面执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过程中态度不好导致警民关系紧张。2、查纠是否存在随意执法、乱作为行为。主要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取证不及时、不认真;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
二、剖析原因
交警执法现状以及警民引发矛盾的根源。城区交通管理的现状:交警每天除了负责城区各路段交通秩序外还担负着城区巡逻,执勤等工作,由于当前车流量大,警力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因此有些驾驶人只要在没有交警执勤的路段或路口,无视交通信号存在,随意行车,有的甚至为逃避违章时监控的抓拍,故意用光盘遮挡住车牌。尽管中队开展多项专项治理活动,但取得效果只能起到短暂的作用,没过多久便会出现反弹现象,加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群众认为交警纠其违法行为是在故意"找茬",不给予配合,认为自己有关系,辱骂民警,对民警实施暴力,因此警民关系一直很紧张。
二、采取各项措施方法,把"执法为民"融入到整体工作中去。
(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查处,查纠过程中,首先要改变执法态度。纠正违法行为先敬礼,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后,实施处罚,填写法律文书的时候书写工整,字体规范,运用法律文书正确无误。面对不理解的群众,耐心的对驾驶人解释。
(二)、端正执法态度,改变执法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交警,我们更
应该认识到自觉服务于群众的重要性。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理念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工作中彻底消除"冷、横、硬、推",工作之余,要用"换位思考"的方式,以自己是一名普通的群众查找自身不足,提高认识,做到言行举止文明。
通过开展执法监督自查自纠,使自己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通过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自身纪律作风修养,查缺补漏,切实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作风修养,在人民群众间树立良好的交警形象。
>交警执法心得体会三:交警执法心得体会>>(1736字)
自迪庆州公安局召开全州公安交警系统执法教育整顿活动以来,我通过学习公安部"11·24"视频会议和省公安厅"11.30"视频会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交警系统集中开展执法教育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云公交传[2011]341号)精神,支队、大队执法教育整顿>活动>方案以及学习有关文件,并针对山西岚县、盂县等地交警乱罚款、收"黑钱"事件暴露出来的"三乱"问题,从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入手,按照"举一反三查问题,加强整顿强队伍,吸取教训促建设"的高度,认真剖析维西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主动查找执法执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我深刻意识到开展这次的教育整顿工作非常及的,非常有教育警示意义。针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公安部"五条禁令"、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等各项警纪警规;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开展自查、自纠,深刻领会其中的警示精神.并以此为鉴做到令行即止,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充分认识开展执法教育整顿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谓作风,是工作中一以贯之表现出来的态度和做法,它潜移默化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左右着我们的行动。古今中外的实践一再>证明,具备什么样的作风,就成就什么样的事业。在当前交通环境日益严峻、各种交通违法、犯罪日趋复杂的形势下,我们交通警察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我们不加强作风建设,如果我们作风建设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这将严重影响交警部门战斗力的发挥和提高,如果任其发展,我们交通事业不仅不能与时俱进,而且很可能与时俱退、与时俱变。
二、认真查摆执法思想、执法作风方面的现实表现,切实在解决突出问题上用真功、见实效。作为一名基层交通民警,每天面对的是马路上的老百姓,必须彻底转变以前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民警的责任意识,对群众,我们要真心诚意地对待他
们,时时、事事、处处都要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在与群众交往、沟通时,一定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细致、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全心全意地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切实转变那种公安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三难"的衙门作风,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好务,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严格自律,清正廉洁。一是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把"五条禁令"作为自己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二是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培养自己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同。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洁;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某取私利。要自觉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亨乐主义、极端主义的腐蚀影响,自觉地做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四、加强学习,树立良好形象。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这四句话来规范自己。一是人要精神。每一个民警都要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单位荣誉,做到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着装整齐、动作规范、精神饱满、昂扬向上。软、懒、散的状况必须坚决改变。二是物要整洁。必须做到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办公秩序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脏、乱、差的面貌必须坚决改变。三是说话和气。每位民警对办事的群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不摆架子,不耍态度,文明礼貌。冷、硬、横、推的现象必须坚决杜绝。四是办事公道。每位民警无论执法办案,还是服务群众,都要做到平等待人,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主持正义,公正执法,公平办事,执法不公的现象必须坚决杜绝。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必须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永怀爱民之心,常办利民之事,恪守为民之责。
第2个回答  2020-10-18
公安机关办案检查的含义,公安机关办案时间检查的目的是监督司法机构别办错案。实行司法的公正公开。法律是公平的,正义的,但是需要既需要监督机构的监督与检查。以维护司法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第3个回答  2020-10-18
还有公安机关办案检查的含义,那肯定是要立案了。不管什么样,案件立案以后,公安机关都会想办法把它破案,这就是它的含义。
第4个回答  2020-10-18
办机关办案检查的含义就是要惩治那些犯罪分子,惩治腐败的干部,然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国家的财产。保护国家安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