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工龄在社保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民办教师工龄在社保认定如下:
1、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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