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为什么有的是“第xx条之一”,有的是“第x款”?

《刑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为什么有的是作为“第xx条之一”,有的是作为该条“第x款”?两者有什么区别。例如: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第十七条之一。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是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规定的“之一”实际上是增加了新的法条和新的罪名,列在该条之后,如224条,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24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该条之一,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施行)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之后的第224条变成这样了: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如你举例的情况,作为第十七条之一的,就是增加了新的法条,新增的法条与原条的内容不一致;而增加一款的,与原条款的内容基本一致,作为对该款的补充。第49条关于不适用死刑人员的规定,原来的规定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820。

  刑法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死刑人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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