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子,是先给钱再过户还是先过户才给钱?

如题所述

卖房子,先给钱再过户或先过户才给钱都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但这样交易都是存在风险性的,最稳妥的办法是在房产交易的时候再房产局办理资金监管,即买房者把钱打入房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办理完房产过户之后由房管局将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钱打给售房者。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后,由买受人持协议将应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者部分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受人应当于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第十五条监管合作银行收取买受人存入的房价款时,应当对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与监管网络系统传输的相应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收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登记机构出示。

第十六条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并由银行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查验买受人提交的收款凭证。

扩展资料: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将核对无误的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于当日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且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由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自动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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