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后到检察机关后能把立的案推翻吗?

如题所述

能。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如果决定不起诉就会终结刑事诉讼的进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也可以说是推翻公安的立案。当然,起不起诉不是检察院随便决定的,需结合案情、符合法律规定。
不起诉分三种情形。 第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诉。 由《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存疑不起诉 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对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请求复核。
若被害人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也有权申诉(尽管不起诉,但对名声也不好。这只适用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或者自己根本不是犯罪,有权对不起诉决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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