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如题所述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主要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对税务机关的不服决定,通常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其复议程序如下:
- 对省级以下国税局行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局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 对省级以下地税局行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税局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


2.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不满,可以向其自身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特殊情况),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于特殊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只能通过法院途径解决。


3. 对其他非上述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 对税务派出机构名义的行政行为,向设立该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 对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
- 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为,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 对被撤销税务机关的行为,向继续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


为了便利纳税人,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将依法转交处理。




扩展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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