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去银行可以查出个人所有存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接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2.根据《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
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径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扩展资料:
按规定,银行不受理个人查询存款,只有县级上的公、检、法、国安、监狱、监察、税务、海关、物价等部门和军队师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才有权力到银行查询个人存款的状况。
(1)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2)人民检察院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公安机关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4)国家安全部门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5)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存款。
(6)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存款。
(7)海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
(8)税务机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
(9)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存款。
(10)监察机关有权查询并向法院申请冻结个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