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消资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符合条件,而又去承包工程的,会被降低资质等级,乃至于取消工程承包的资格;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剧透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以下从重情形:
1、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5、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1、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2、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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