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铸造企业均可以办理,但是要满足条件。其中造型工艺不得采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砂制型/芯等落后工艺;铸造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旧砂处理设备,粘土砂旧砂回用率95%;生产过程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置大气污染物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