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具体次数的限制,一般是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以长春市为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偿还贷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并且以上一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本次提取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
也就是说在2005年已经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到了2006年可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只要间隔12个月即可。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以上内容参考 长春市政府——两次提取公积金时间间隔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