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用电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成都居民生活用电 1.“—户—表”用户: 月累计用电量在180千瓦时及以下: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522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12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124元; 月累计用电量在180千瓦时至280千瓦时: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22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612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6124元; R月累计用电量在280千瓦时及以上: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822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812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8124元; 2.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5464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364元,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364元;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6152元, 1-10千伏:每千瓦时0.6022元, 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892元; 两部制: 1-10千伏:每千瓦时0.5402元, 35-110千伏以内:每千瓦时0.52025元; 110千伏:每千瓦时0.4982元, 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752元; 1.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 2.变压器容量:22元/千伏安·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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