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旨在强化户外广告的规则,推动经济进步,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这部条例应运而生。

所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范围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条例,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条例中定义的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以下方式推广其产品或服务:在公共或私人场地、建筑物上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橱窗、立体造型物以及条幅等;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或张贴的广告;以及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展示。

发布户外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且文明,不得触犯国家和民族尊严,避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户外广告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全市的管理工作,而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在各自辖区内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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