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3-30
可要求单位承担一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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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3-30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都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另外社保的规定是,单位不交,那么医疗费单位就得根据当地医保条例的规定报销所以,可以要求单位报销一些费用,但不会是全部,有医保,也不能报销全部的。
如果单位不报销,就去当地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先与单位协商 协商不成走劳动仲裁这条路
另外 不知你们参加农村医保没有
如果参加了 那么通过农村医保先先报俏一部分 剩下的部分按比例找用工单位按当地医保条例规定的比例报销一部份。
第3个回答 2010-03-30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