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没有劳动合同生病了,脑梗塞公司给补偿吗,

我爸爸51岁,农村人..因家庭条件不富裕,在铁箱厂打工,是私人小公司..总共有二三十人,老板是我们镇上的人..在外地开铁箱厂,我爸去的时候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都是农村人不懂这个,昨天晚上我爸在工厂脑梗塞,老板让本地医院送到老家医院,公司没有任何表示...我不知道这件事该怎么处理..请好心人帮忙想办法...谢谢..谢谢

  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24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至于赔偿问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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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30
可要求单位承担一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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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3-30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都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另外社保的规定是,单位不交,那么医疗费单位就得根据当地医保条例的规定报销所以,可以要求单位报销一些费用,但不会是全部,有医保,也不能报销全部的。

如果单位不报销,就去当地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先与单位协商 协商不成走劳动仲裁这条路
另外 不知你们参加农村医保没有
如果参加了 那么通过农村医保先先报俏一部分 剩下的部分按比例找用工单位按当地医保条例规定的比例报销一部份。
第3个回答  2010-03-30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