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内容

如题所述

农村土地承包法里的“三权分置”是指,在原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增加了一项“ 农村土地经营权 ”。 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三权分置” [1]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2]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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