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辞职,但公司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离职

律师您好,本人属正式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于当月20日以邮件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根据劳动法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的规定,向公司申明将在下个月20日离职,但公司说我不需要做到下个月20号,一周内交接好工作后就可以离职,可是我下份工作还没有找好,需要做到20号以便有充裕的时间找下份工作,于是我和公司商议要求到20号再离职,但公司执意不准,告知我一周内必须离职!那么请问:这种情况应该也算是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吧?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我赔偿金?

1、这种情况不算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2、你无法要求公司支付给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3、劳动者有劳动者自己的安排,公司有公司的安排,公司提前让员工走不违法,但如果公司要推迟让员工走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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