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死亡后领多少个月低保

如题所述

低保户死亡后,其低保资格将被取消,因此不能继续领取低保金。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户在去世后只能领取到去世当月的低保金。从去世之日起,相关部门会停止其低保资格,以便将低保资源分配给其他仍然需要低保的困难群众。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人死后低保只能领取到去逝当月的低保金,从去逝之日算起,往后就不再有低保的资格,因为人去逝就什么都没有了,也就用不到低保金额也要,政府部门会从去逝之日算起,取消低保资格,给那些活着需要低保的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低保户死亡后,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额外的补助的。但是,如果家庭确实存在困难,家属可以在其死亡后,带上经济困难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区的民政部门申请经济上的补助。此外,如果低保户的死亡火化可免除800元火化费,家属也可以写书面申请,在社会事务股领取。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补助和减免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向当地的政府民政部门咨询。
综上所述,低保户死亡后,其低保资格将被取消,不能继续领取低保金。家属可以在其死亡后,带上经济困难证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济上的补助。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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