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伪证罪的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所谓伪证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无论是行为人作虚假证明还是虚假鉴定,以及虚假记录或翻译,只要实施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应该划清伪证与误证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是否故意作伪证和有无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此外,由于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为了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常常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因此就有可能在表现形式上与本罪相同。但而知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限定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犯罪意图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可能是陷害无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只能是陷害他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1、“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2、“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3、“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4、“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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