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友买车买房三年后可以要回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17
湘潭在线11月25日讯(湘潭日报记者洪静雯)男方在婚前送给女友房子和车子,双方分手后,男方能否主张返还赠予的财产?11月24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建设路法庭刘法官以案说法,权威解答婚约财产纠纷问题。

刘某与陈某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今年1月初,双方开始商议结婚事宜,陈某提出让男方为其购房购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刘某先后花费30万余元为女方陈某购置了商品房及小轿车。

随后不久,女友提出分手,不同意结婚。这给刘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刘某认为结婚自愿,其无权强制女友与自己结婚生子。但女友若不打算结婚,就不应要求为其出资购房购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出资购置的房、车。

男方为女方出资购房购车的行为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两人在庭审时,为此争执不下。也是当下恋爱中男女普遍遇到的问题。

最终,法庭一审判决,陈某应返还刘某所有购房购车资金35万余元,女方也表示服从。

办案法官表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目的必然是希望结成连理,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显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在分手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也是情理之中。

经查明,在两人短信记录中,双方在交往期间有谈及结婚生子的内容,由此可以认定刘某出资35万余元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失效。”本案中,刘某出资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的解除条件已实现,因此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和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