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湖北荆州,陈甲因脾气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殴打年仅9岁的儿子陈乙,使儿子身体多次受伤。直到2021年10月,妻子郑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接警记录,陈乙的伤情照片等证据。
经调查,法院裁定:
一、禁止陈甲对陈乙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陈甲骚扰、跟踪、接触、威胁陈乙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陈甲在陈乙就读的学校及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 请你一定保护自己!夫妻双方中存在家庭暴力,对于受害一方所受到的伤害时无法弥补的。不少人会为了维持婚姻而忍气吞声,但家暴行为可能会因为一方的忍让而加剧,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续伤害,家暴受害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那么,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什么人能够申请人身保护令,什么情况下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下面我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或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代为申请制度。即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如何提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哪些人(单位)会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公安机关;

(4)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有效期多长时间?如何执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几大典型案例,希望能给你一些借鉴。

案例一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段某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因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经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时间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与陈某进行了面谈、沟通,获知她本人及其家属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果断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法律强而有力的正义保护。陈某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好的示范,她具有很强的法律、证据意识,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治疗伤情,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并完整地提供给法庭,使得办案法官能够快速、顺利地在申请当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

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周某(女)与被申请人颜某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周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周某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旧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周某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案例四

李某、唐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权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协议离婚,婚生子唐小某由唐某抚养。唐某自2012年以来多次对唐小某实施家暴,导致唐小某全身多处经常出现瘀伤、淤血等被打痕迹,甚至一度萌生跳楼自寻短见的想法。李某得知后曾劝告唐某不能再打孩子,唐某不听,反而威胁李某,对唐小某的打骂更甚,且威胁唐小某不得将被打之事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加严厉的惩罚。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医院检查唐小某不但身上有伤,并且得了中度抑郁症和焦虑症。李某、唐小某共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请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继续施暴,同时李某还向法院提起了变更唐小某抚养权的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唐某对李某、唐小某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二、中止唐某对唐小某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

(三)典型意义

由于法治意识的薄弱,不少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这种落后的粗放式教育方法上,很大程度上会对孩子心智的健康发育,造成伤害且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本案中,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家事法官还建议警方和社区网格员,不定期回访李某、唐小某母子生活状况,及时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资料,确保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唐某干扰。通过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作出并及时送达,派出所和社区的通力协执,及时帮助申请人恢复安全的生活环境,彰显了法院、公安、社区等多元化联动合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坚定决心。

案例五

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朱小某(10岁)与父亲朱某(被申请人)、继母徐某(被申请人)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义对朱小某进行殴打,树棍、尺子、数据线等等都成为体罚朱小某的工具。日常生活中,朱小某稍有不注意,就会被父母打骂,不管是身上还是脸上,常常旧痕未愈,又添新伤。长期处于随时面临殴打的恐惧中,朱小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区妇联在知悉朱小某的情况后,立即开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询问笔录、走访调查材料、受伤照片等家暴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朱某、徐某对朱小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朱某、徐某威胁、控制、骚扰朱小某。

(三)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本案中,朱小某的父母动辄对其谩骂、殴打、体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给其童年留下暴力的阴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立即送达被申请人、辖区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并专门与被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深刻教育,同时去医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疗的朱小某。法院和妇联对朱小某的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督促朱某、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家暴受害人,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联动网络,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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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2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第2个回答  2022-03-2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3个回答  2022-03-2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4个回答  2022-03-23
对于你的问题我也没有头绪,可能需要专业的内部人士来给予回答,很抱歉自己没有帮到什么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