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

如题所述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收回。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批宅基地时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已迁入新居居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改变宅基地用途。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
4、长时间空闲不用。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
7、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在这些情况下,收回宅基地的,要报到原来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门批准,才能收回宅基地,否则不能收回。
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的情形有:
1、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房屋所有人去世、没有继承人的;
2、城镇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
3、农村发展需要、被政府征用的土地;一户多宅,宅基地乱建的。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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