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动车管理规定2023

如题所述

5月1日起,黑龙江省开始对电动车登记发码,电动车登记及通行识别码发放不收取费用。
电动自行车登记要求:
1、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者2019年4月15日前出厂,符合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登记管理,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3、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将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绿底白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4、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属于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登记注意事项如下:
1、对于2023年5月1日前购买,因保管不当,无法提供电动车相关证明、凭证的,2023年10月31日(含)前有以下情形的允许容缺办理:、
(1)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无法提供强制产品认证(CCC)证书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的证明;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2)申请领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通行识别码,无法提供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提供车辆合法来源承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可以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出具包含厂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电机额定功率、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参数的证明。
2、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3、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4、领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车,自2023年5月1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5、为方便群众后续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全省将逐步推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带牌销售,群众可直接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办理登记。
综上所述,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并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的所有人和车辆等信息进行记录,发放通行识别码。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电动车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车辆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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