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同时参加一个项目,A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合同,甲方为A,乙方为B,这种情况A和B的行为属于串标吗?

A和B同时参加一个项目,A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合同,甲方为A,乙方为B,这种情况A和B的行为属于串标吗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标有以下情形,单纯因为AB为合同的甲乙双方而认定串标的,我认为证据不充分,A在本项目中作为一个投标单位,但不代表在其他项目中不能承担甲方的角色。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