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如题所述

一、微信截图能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依托电子设备为载体储存的,是即时通信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均无任何争议。但微信截图作为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易伪造的属性,如果在收集、提取等的取证程序中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所获得的电子证据就存在瑕疵,法院可能会不予以采用。
二、微信截图合法的条件如下
:1、必须确认软件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 2、保证获取聊天记录的方法的合法性。 二、证据有效须符合以下特性: 1、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合法性,证据的内容和收集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和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是多样的,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用来否定案件事实的存在。 总而言之,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我国法律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截图一般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法院应该对该截图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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