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如题所述

1.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属于业主共有。
2.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属于业主共有。
3.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5.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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