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第三章 事故现场处理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中,第十二条强调了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应对措施。一旦农机事故发生,农业机械应立即停止运行,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如有必要移动,需标明位置,并及时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当事人不得篡改或破坏现场,不得逃离现场。路过车辆驾驶员、农机作业辅助人员和行人应协助维持秩序,提供救援和报案,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详细描述了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告后的行动:他们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组织救治伤员和财产,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赋予农机监理机构在事故处理中对相关农业机械及相关证件进行依法登记保存的权力,以保证调查的公正性。


在事故处理中,第十五条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如果事故导致人身伤害需要救治,当事人或所有者应预付医疗费用,结案后按责任分担。医疗单位需及时救治并提供相关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涉及尸体处理,殡葬服务单位和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农机监理机构关于尸体存放的决定,相关费用由家属或单位负责。司法部门检验完毕后,家属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殡葬事宜,否则将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涉及农业机械的修理,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地旗县内进行,严重损坏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可到外地修理。




扩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已失效法规。该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颁布,同日生效。201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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