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如题所述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机构都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

针对实践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为了实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并且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予以保留。

(一)《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

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的设立使缠访、闹访犯罪化,缠访、闹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保留本罪

后续《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修改本罪。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正常的、稳定的工作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

1.多次,通常指3次及以上,偶尔的扰乱行为不构成本罪。

2.扰乱,是指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进行干扰、破坏,既包括暴力性扰乱,如强行闯入国家机关,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打砸、毁坏公私财物等,也包括非暴力性扰乱,如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哄闹、纠缠、辱骂等。

3.受到过行政处罚。因多次扰乱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仍不改正;

4.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的扰乱行为造成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应是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三种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情节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并处罚款。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行政程序性条件的行政处罚种类,但是,这并不意味只要多次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就可以入罪。

(二)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即可实施本罪,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聚众型犯罪,个人无法单独实施该罪的行为,且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并不要求经过行政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严重后果”的判断

本罪的危害后果可分为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直接后果是人们能够直观感受到、可以进行价值衡量的结果,如殴打工作人员致伤、损坏财物、招致路人围观在一定时间段内阻断机关正常交通等;间接后果则需要进行后续评估,如工作人员因受伤而耽误正常工作,办公设备被损坏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等。此外,间接后果还包括一种潜在的、无形的影响,如在行为人长期诋毁某机关声誉而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会在心理上产生该机关确实存在问题的认知,逐渐对该机关疏离、不信任,国家机关的形象、社会公信力会大打折扣。至于何种程度属于“严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是否被扰乱。重要工作一般是指关乎重要的社会利益或者政治利益、关乎重大社会利益事项的部署、关乎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也属于这一范畴。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开展工作。判断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是否受影响,主要看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开展工作,机关运转是否良好。如果国家机关多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开展受阻或者被严重干扰,则可以认定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最后,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是否受到较大损害。

(二)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是否均须受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只有每次扰乱行为都受到行政处罚,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法律规制的效力。从立法者的初衷看,在非法信访领域,刑罚权应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有在多次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况下,刑罚权才得以启动。如果多次违法事实没有经行政处罚就直接认定为犯罪,那就意味着“行为没有被行政法律先行规制,而直接援引刑法予以调整,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虚置,也是刑法资源的浪费。

(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犯罪

两者都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两者的区别在于侵害程度不同,后者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侵害程度要高于前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了一般和情节较重两种法益侵害程度不同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前者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警告或罚款,后者所受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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