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计算。
以苏州市为例,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每月11日至月底期间,持规定材料、表单,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扩展资料:
退休待遇的相关要求规定:
1、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2、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企业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