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会随时被辞退吗?

如题所述

作为聘用制的书记员也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如果是聘用制的话,那和行政单位之间的这种关系就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想要辞职的话必须要提前30天就向法院递交辞职报告的,一般来说法院是不可能做出那些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法院系统书记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法院系统书记员(聘任制)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享受公务员的各项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合同管理,由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有关法律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

依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使用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具备公务员身份。 

由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序列化改革的停滞,率先探索实施的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在实质上已名存实亡,亟待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聘任制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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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3

不会,聘用制合同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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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6-14
这个肯定不会的,因为是聘用制的,肯定是会有签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你的保障,因为根据劳动法这个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人员。即使你被辞退了也会受到相应的保障,用人单位给予你一些补偿之类的。
第3个回答  2020-06-14
这个倒是不会的,这个要看他的表现和他们的考核标准。不可能随时辞退的
第4个回答  2020-06-14

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缺口较大,法检系统在不断改革,原有的“多审一助一书”的模式难以适应目前的现状,正在逐步向“一审一助一书”的1:1:1模式发展。在提升待遇的同时工作保障也会不断提升。虽为聘任制,但解除聘任合同也有极其严格的要求。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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