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二)嵌入式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产品×3%
当期嵌入式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产品×17%
2.当期嵌入式产品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产品=当期嵌入式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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