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宅注册公司的问题

工商局给了个《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说让找居委会盖章,但居委会的人想敲诈,公示完了后,说过不了。给一千块钱,嫌少。
想刻个居委会的章用一次,以后都是正常经营。请问工商局收到这份材料会给居委会打电话审查这个章的真假吗?会被发现吗?发现后会受到什么惩罚?
希望有高人能够回答这几个问题,有满意答案,另外加100分,谢谢。
破比居委会的主任让我去找各邻居签字,都已经签完了,拖了我近三个月,最后公示了,公示完告诉我又不行了。 我现在需要知道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工商局审查材料会那么细吗,会不会找居委会核实。二是,我被这居委会的主任拖死了,已经没时间了,我查的是情节较轻者,会犯治安管理的,拘役十天,罚款一千,一个是情节重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这个要是用居委会的章(社会团体)用一次做工商注册,属于哪一个惩罚?
三楼的仁兄说的有理,但是我们这小区没业委会,谁熟悉工商局审查材料的程序?非常重点的问题是:会不会审查到章的真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2007年12月18日发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 》中,明确规定了居民房可以用来作为公司的经营住所。这个通知相信对于某些刚注册的公司是一个大大的好消息!下面是该文的主要摘要。具体的情况请咨询我公司工作人员!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按照《关于社区便民菜店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商规字〔2004〕33号)的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京邮联〔2001〕16号)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

附件1:参考范本,仅供参考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批准, (房屋使用人姓名)使用的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经营者应遵守如下规定:

1.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

3.出证单位撤销《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4.本证明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原出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出证单位不予续期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盖章)

年 月 日

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附件2:参考范本,仅供参考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全称):

本人申请将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作为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本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的补偿。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期限内停止经营活动迁出本场所。

经营者签字:

房屋提供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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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14
1、不要私刻公章,得不偿失;
2、不知道你们那个小区有没有业委会,如果有你应该去盖业委会的章而不是居委会,产权所衍生的利益属于业委会管理范畴,居委会是政府的末端(街道办事处)的分支,有政府背景;
3、你如果也是业主,找业委会好好说说并保证不会扰民(不行就写个保证书),找相关四邻说明一下争取到签字应该不会有啥问题,当然对业委会也需要会办事,呵呵
4、目前法律规定这个程序是必须要走的,时间就别再苛求了,如果可能会耽误业务最好先采取别的补救措施,例如借窝下蛋(铁哥们公司做一单,关系好你的客户和朋友会理解配合你的)
补充回答:
我还是不建议你私刻公章,没有业委会最简便的方法就是找居委会,当然居委会那里出现了问题还有两个办法:1、根据业委会的有关法律规定你如果能拿到超过该小区业主三分之二(也有说二分之一你可以自己去查查)的签字就可以视为有效力的类似业委会的决议,这个工作量大比较麻烦,当然不辞辛苦也能做到;2、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满足了条件如果居委会故意刁难(前提是仅仅是由于居委会原因),你可以找该居委会的上级部门(街道办事处)解决,进入办事处程序还遇到刁难的话就可以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了。以上办法都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切记:前提是你已经取得了满足工商注册要求的条件。
私刻公章涉及到违法,得不偿失,另外据我所知工商部门不会核查你所担心的,但是你只能私刻居委会的公章,如果你开业了居委会可以举报你,私刻公章的事情还是会暴露,所以我不建议你走这一步,给自己埋下如此大的隐患。遇到点挫折也只是时间问题,程序没问题就迟早能解决,望你三思,一定要冷静稳妥处置,最后祝你成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7-12
你最好不要私刻印章,否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居委不成,找街道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录音,看他们是想下台,还是

想保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