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 ,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2、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办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为民办幼儿园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首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幼儿园用房一般包括
1.儿童活动的室内部分,一般包括活动单元(活动室、卧室、卫生间(厕所、盥洗、洗浴)、贮藏及衣帽等)和全园大活动室(全园或几班共同活动室,雨雪天作室内操练、音乐舞蹈大教室)。
2.医务管理用房,主要有医疗保健、病儿隔离室、晨检、管理及教师办公室、会议室。
3.后勤用房,主要有厨房、烧水和消毒、洗衣、木工等。
4.儿童活动室外部分,主要有每班活动场地、全园活动场地(大操场,对所有儿童开放,采用草地,此外有沙坑、戏水池、滑梯、平衡木)和种植园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