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减免规费,副市长受处分——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府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案是怎样?

如题所述

2002年8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给予深圳市南方香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南昌香江商贸中心”优惠政策的批复》,同意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收缴部分548.9万元。2002年8月18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与深圳市南方香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南昌香江商贸中心协议书”,约定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出让集体土地400亩。青山湖区原区长章小刚代表区政府在协议上签字。2002年12月5日,南昌市原常务副市长杨洪基主持召开建设项目问题协调会,议定尽快为该项目用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明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只收取30%的上缴中央部分。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与会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会后,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以“抄告单”形式下发了协调会议定的事项。2002年12月18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向开发方颁发了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南昌市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后果严重。杨洪基、章小刚在上述违法问题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提出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责令南昌市政府依法追缴流失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江西省外经贸厅厅长杨洪基(南昌市原常务副市长)、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章小刚(青山湖区原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由江西省纪委、监察厅调查处理。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政府擅自减免用地单位规费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而南昌市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在各地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扩张冲动驱使下,一些地方不惜降低土地准入门槛,甚至出现所谓“零地价”。应该说,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适当的优惠是可取的,但绝不可以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南昌市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造成548.9万元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因此,仅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罚明显偏轻。
在本案中,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与会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于政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决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明确意见,这既是对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也是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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