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出了交通事故撞死人,车主负什么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不将汽车借给无证的、喝酒的、吸毒的,这是有车族的基本常识。城市里的朋友安全意识比较强,一般不会随意出借车辆,但在农村却时常发生,主要原因是农村缺少交警管控,特别是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更是普遍。我们今天就通过一起因出借摩托车承担责任的案例,给安全意识不强的农村朋友上一课。

一、案例:

根据真实判例改写: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四。李四与王五一起喝酒后因醉酒不能驾驶,李四便将摩托车交由同样没有驾驶资格且醉酒的王五驾驶,李四乘坐在摩托车上。王五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赵六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五受伤,李四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王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四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果,李四的父母将赵六、保险公司、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四十多万元。

二、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虽出借摩托车,但其借车时李四并未饮酒,而事故是因李四将车辆转交王五后王五醉酒驾驶造成的,故张三出借摩托车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四借到摩托车后,摩托车即处于李四控制下,其在明知王五醉酒、无证的情况下,仍放任王五驾驶摩托车,且乘坐摩托车,其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情认定王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六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李四自行承担25%的责任。李四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三明知涉案摩托车未按规定办理车辆牌照,属于依法不得上路行驶的车辆,而仍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证的李四,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过错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张三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李四作为乘客,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但其明知王五醉酒且无驾驶资格证,仍将自己借用的摩托车交由王五驾驶且乘坐该摩托车,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王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六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三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15%的损失由李四自己负担。


三、以案说法:张三为何要承担责任?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车主张三的出借摩托车行为,与李四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为何又要张三承担责任呢?按照侵权法规定,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赔偿,张三是否存在过错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张三作为车主,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将未经登记、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出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李四,该先行行为使得李四及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张三具有明显过错,并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李四在事故中死亡,张三理应就其先行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张三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并非李四驾驶摩托车,且交警部门认定李四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张三作为车辆所有者,是能够最有效控制危险来源的人,张三应当预见到其将依法不应上路行驶的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四这一行为,会对李四及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风险,但张三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四在取得摩托车后,又违法将车辆交付醉酒且同样无驾驶资格的王五,李四作为车辆管理人也存在过错,但不能因此而割裂张三在先的出借车辆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束语:

从这起事故中,大家是否吸收教训!不要轻易将机动车出借给他人,尤其是无法确定借车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饮酒、是否服用精神类麻醉类药品、是否吸毒等等。如果碍于情面不得不出借时,一定要将相关安全问题考虑清楚,避免在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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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5

2017年4月份,邓某因着急赴约,便跟朋友雷某借摩托车,雷某二话未说将未投任何保险的摩托车借给了邓某,而邓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相应资质。邓某飞速行驶途中,在经过县妇幼保健院路段时,未及时减速,撞向了人行横道斑马线上横过道路的小孩和孕妇。造成小孩受伤、孕妇流产的道路交通事故。县交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如果车主明知借车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但仍将车辆借给借车人,车主在主观上就存在了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对于事故中受伤的四岁孩童及孕妇,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被告邓某应当予以赔偿;被告雷某系两轮普通摩托车所有人,没有做到作为一个理性之人应有的谨慎义务,将车辆随意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被告邓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该交通事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邓某与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车主借车给他人时是否有必要签订借车协议,能否规避连带风险?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解释称,若认定车主一方也存在过错或责任的话,哪怕车主与借车人签署了协议也无效。但若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车子被他人强行借走的,那么车主要在借车后的第一时间报警说明情况,否则车主很可能要为车子发生的“状况”“埋单”。

最后提醒大家,摩托车作为使用较为广泛的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应当注意切勿将摩托车随意出借给无相关行驶资质的人,若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所有人、驾驶人对其各自的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20-12-02
根据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对借用机动车的情况有所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摩托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即车主对损害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个回答  2020-12-02
车主也是要同等去赔偿的,车主随意不错车子给别人,所以很难保障别人不出事故,那么那个人撞人以后车主是很有责任的。
第4个回答  2020-12-02
我觉得车主需要负全部责任,因为你明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证,还把车子借给人家开,这就是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