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主机构和非民主机构是指什么?

如题所述

国际学术界对于“民主”的定义有许多不同观点,但一般都会认为民主政体须遵循四条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多数统治、政治平等和政治参与。

美国垄断了对民主、人权及其遵循标准的解释权,指责其他国家违反民主和人权,以所谓不民主为借口质疑其他国家的选举结果。试图告诉其他国家如何构建民主和保障人权,这种行为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的国际法基本准则。
同时,美国还明显违反了普遍的民主原则,导致其自身面临严重问题:日益增长的社会不平等,种族、民族和宗教歧视,限制公平选举,监视持不同政见者,跨国应用美国法律,不当使用暴力对付和平示威者,未经指控无限期囚禁被关押者,酷刑以及在监狱施行超出法律允许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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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5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这本书已经有了三个版本,影响了不止一代学人,成为美国宪政史及美国史研究的经典之作。在2014年出版的最新版增加了二十万字,聚焦于新世纪(2000年)以来,一直到2014年美国宪政秩序的发展和变化。其中包含了很多重要议题,如司法的活跃、立法与行政的对峙、党派政治的强化、民主制的危机、反恐战争中公民自由与政府权威间的平衡、种族平权、性别平权、公民的福利诉求以及医疗保障平权。所有这些议题,可说包括了美国政治的最为重要的方面,而它们都统摄在美国宪政这个大的框架之下。本书作者、北大历史系教授王希对这些核心议题一直保持深入的关注和了解,故而能做出全面、详尽的分析。让他遗憾的是,这本书的出版早了一年,“如果2015年出的话,又可以增加不少精彩内容了”。看来,修订还会不断持续下去。

您在《原则与妥协》这本书当中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我读后的感想是,由于种种社会、政治、文化以及法律体系本身的机制存在,美国宪法能够很好地处理“变”与“不变”之间的关系,对此您怎么看?

王希: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也很关键,首先涉及我们如何看待宪法以及宪法的使用。宪法既是一种关于国家组织和国家政治的文本,也是一种制度和文化。所谓“宪政”,也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就是由宪法文本、制度体系和宪法文化构成的。换句话说,宪法只有用得上,才有生命力,才不至于成为一种摆设,但宪法的有效性不光是靠文本的存在,还需要制度、文化的支撑与维系。

关于美国宪法的“变”与“不变”的关系,可以从宪法原则和原则的实践两个层面来理解。我们一般的印象是,原则是由宪法文本来陈述的,而宪法文本——尤其是美国宪法的文本——似乎一直不变;但事实上,实践中的宪法原则是变化的,这是因为对宪法原则的诠释或解读在不断变化。

举个例子。美国宪法的序言提到,美国人立宪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障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自由之恩赐”。这里面提到的“树立正义”(ensure justice),可以说是立宪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美国人对“正义”的理解和解释可以说非常不同。内战前,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权是“正义”的内容之一;内战中,解放奴隶成为“正义”的行动;重建时期,将前奴隶变成公民和选民成为美国宪法的“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促进公共福利”(promote general welfare)也是如此。十八世纪末立宪的“公共福利”指十三个州的共同利益;今天看来,则是指联邦国家的利益和全体美国公民的权利。所以,不同时代对宪法原则的解读是不同的,这方面的例子俯拾皆是,举不胜举。

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宪法原则需要得到实施,需要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依循的根本;只有这样,所谓“原则”才能转化成为普通人能够触摸的权利和权力,他们也才可以有理由、有机会参与到宪政中来,包括参与对宪法原则的解读。而对宪法原则的解读,不光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渠道,也通过公民的集体和个人行动。二是允许不同的解读的存在。这是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美国在这方面的处理也不始终是顺利的或成功的。处在不同时代的人对同一原则有不同的解读,同一时代处在不同背景和地位的人对同一原则更有不同的解读。美国的历史基本上就是一部围绕宪法原则争论的的历史,有些争论一直延续到现在。谁的解读能够胜出,这就需要制度的规范,但仅有制度是不够的,还需有宪政文化的支持。新的宪政原则会通过法律来体现,立法过程必须是开放的,但一旦形成法律之后,就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直到新一轮的、对原则进行重新解读的博弈开始并产生新的结果。我尤其强调立法过程中的“开放”性,因为这是所谓“变”与“不变”博弈的主要战场。就像当下的移民法改革,奥巴马总统想要否定某些过时的法律,但国会共和党人因为种种理由却要坚决阻止,双方都竭尽全力,诉诸各种可以利用的体制力量。我想,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有得有失。美国宪法的“变”与“不变”通常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补充一句,博弈之后达成的共识成为新的宪法原则,究其实质,“新原则”并不是一切推倒重来,而更多的是对原有原则的重新解读或延伸,看似不同的原则之间其实存在逻辑上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帮助化解“变”与“不变”之间的张力
第2个回答  2020-10-25
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民主”的含义有些混乱,其基本核心的意义就是社会的各个方面走向平等的趋势。民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他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他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他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利,因为贵族生来总是少数。因此,一般可以认为民主立法的目的比贵族立法的目的更有利于人类。”托克维尔所说的平等并非指财产的平等,而是权利的平等,即“身份平等”。在托克维尔的理论中,平等是根本的大事,所有的个别事物都由他而产生。“它(平等)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不仅如此,身份平等的影响“远远大于政治措施和法律,而且他对政府的钳制作用决不亚于对公民社会的这种作用。他不仅在制造言论、激发情感、移风易俗,而且在改变非他产生的一切”。

然而,最受托克维尔重视的,并不是民主和平等,而是自由。“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托克维尔认为平等会使人产生对自由的要求。“使人各自独立的平等,也使人养成只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个人活动的习惯和爱好。

人在与自己相等的人来往当中和作为个人的生活习惯而永远享有的这样完全独立,使人对一切权威投以不满的目光,并很快激起关于政治自由的思想和对于政治自由的爱好。”自由和平等有其和谐的一面。“因为人人都将完全平等,所以人‘ 人也将完全自由;反过来说,因为人人都将完全自由,所以人人也将完全平等。”但是,平等和自由并不是成正比关系发展的。尤其是在民主社会中,“当自由还只是人们的一种想法和爱好的时候,平等已经深入到人们的习惯,控制了民情,使生活的每一细小行动都具有了追求平等的倾向”。因而尽管民主国家的人民天生热爱自由,但对追求平等的激情却更难以遏止。“他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之中享用平等。”正是由于对自由的推崇,托克维尔继承了贡斯当对民主制度可能转化为专制暴政的思想,将之表述为多数的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