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工程决算问题?

前期的招标文件里面,某一项的工程量不符合图纸上得量,即不符合实际工程量。后续中标文件也是这个不足的工程量。那么结算得时候是按照哪一个来结算呢?

工程预决算中常见的问题

1.由于当前我国对预结算编制误差的奖罚管理的不完善,建设单位对编制报表的误差无有效的约束机制,加上施工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思想动机不纯,观念的错误,这是造成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多估冒算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错误地认为:工程预决算不是施工单位重点工作倒建设单位,就是建设单位算倒施工单位,由此多算糊算的报表,随处可见。建设单位如审查不到,施工单位就谋取非法之财,因此出现将工程量抛高计算是较为普遍的。

2.有的工程地理环境复杂,地质勘探不准确,设计深度达不到相应水平,使得施工中设计变更多,现场签证和技术核定多,加之竣工资料做得较差,致使施工单位预算员在编制结算时,易出现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或漏算。

3.在对工程量重复计算的同时,施工单位预算员在编制结算时,常将定额项目中已包括了的工作内容重复计算,如定额号2-438~439,配电箱的安装,其工作内容已包括了接线、开箱、检查、安装等工序的工作内容,所以套用此项定额时就不能再套接线端子接线。又如风机的安装定频号1-770―828,定额中已包括电动机和减震器的安装,使用此定额号时就不能再套电动机和减震器的安装子目。还有一些调试,按规范要求应做,而实际却没做,施工单位也给编入结算。

4.定额项目的错套。施工单位在套定额时往往就高不就低,低工程套高价定额子目,如2-965~986荧光灯的安装,定额子目分为组装型和成套型,组装型的定额基价比成套型的定额基价高2/3,施工单位在套此定额时往往都是按组装型套的。如某公司住宅片区的荧光灯安装,就此一项项目,在审核结算时,仅定额基价就审减了15.27万元。还有的定额项是以组、系统作计量单位的,施工单位采取以小组套大组,以小系统套大系统,谋取非法所得。

5.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时,由于条款不严格、不完善,缺乏约束性、规范性,是引起施工单位多算、冒算的又一原因。尤其是在包干工程项目中,对包干范围及调整和调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其结果是包干项目包不死,成为按实结算。

6.材料价格管理混乱。近年来建筑材料市场化,繁荣了建筑材料市场,但也带来了市场管理的混乱和建筑材料价格涨浮的失控现象。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中材料费几乎占工程60%~70%。材料费在工程造价构成中占有核心地位,因此,控制材料价格对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公司的基建工程材料的供应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我公司供销部门供应;另一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购,供销部门认价。供销部门供应的材料除三大材料的价格在一定时期是统一的外,其余材料价格均是供销部门根据各种情况进行划价的,这就出现了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价格相差甚远的现象,给施工单位造成可乘之机,以高价调拨单代替低价调拨单进行结算。施工单位自购的材料部分往往采取一个工号完工后,用报价单的形式向供销部门报价,供销部门统一签字认价,这给施工单位漫天要价、开假发票、高价发票谋取暴利留下洞。如某公司游泳池水施工工程仅材料价格这一项,结算时就审减了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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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9
个人觉得与你的合同有关,是固定单价还是总包模式。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应该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如果是总包合同,中标后你们也并没有其他说明,那就应该按照总包价结算。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09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