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油条查出铝超标3.8倍,应该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

如题所述

处罚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来衡量。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以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扩展资料:

案例:

“油条”作为我国传统的早点之一,已成为大多数人晨餐中必不可少的一道油炸面食。然而,这样的美味背后却存在一些食品安全隐患。8月14日,被告人黄某因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油条,在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受审。

2011年起,被告人黄某在黄石港区某菜场路口经营其小吃店,该店售卖的食品油条由黄某亲自制作。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黄某不顾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向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知》,一直违规超量加入含铝膨松剂,并销售给餐客食用。

2017年5月,经市食药监局抽样检查,黄某生产的油条中铝残留量高达451.5毫克/千克,超出国家标准指标4.515倍。而长期过量摄入铝会对人体产生多种毒性,严重可致昏迷与死亡。

14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黄某对其违法行为认罪悔罪,表示现已依规改良油条制作配方,在获得刑罚的同时愿继续接受法律及社会的监督,依法诚信经营。

当日下午,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油条小吃店店主获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11-07

油条铝超标主要是由于添加的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超量导致的铝残留量超标,所以处罚按照添加剂超量使用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