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案例

如题所述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田永案
在田永案的判决中有这样一段话,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学者对田永案的考证,没有证据显示法官们在判决时具有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明晰意图,是一种朴素的程序正义的观念形成了法官判案时的信念.而探究法官之所以敢于提出程序要求的背后还会发现,由于他们所处的处境比较有利,受外界压力不是很大,因而比较超然,再加上这条理由不是本案判决的决定性理由使得它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大,从而在判决书中保留下来.完全可以说,本案判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是一个附带写下的理由,并没有引起关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这起案例的刊登却改变了它的命运,公报在公布判决书内容时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原告,被告的称呼分别被改成被处理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试图将个案适用的原则发展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要求;二是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应当遵守的程序原则时,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即单单凭这一程序上的理由就足以撤销被告的退学处理决定.这就使得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变得更清晰,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强调更凸出了。
最高法院的判例应合了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呼吁,弥补了中国行政立法上的缺陷,它所昭示的关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以及大胆运用法律原则的勇气,将远远超越个案的意义,值得肯定和效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