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钱没还怎样要账??

如题所述

1、确定该笔欠款是否有相关的欠条或者是借款协议?是否约定了还款日期,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且还未到还款日期,对方可以暂时不偿还的。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可以随时向对方索要欠款。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3年,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20年。
2、发出催告函,催告追讨。在到达约定还款日期,对方仍然不还款,可以给对方发出催告函。催告函,主要写明还款金额,还款的限定期限,以及其他的辅助条款。催告函发出,最好使用邮政快递,因为这个需要当事人签收的。提示:部分案件,欠款人收到催告函,就会与出借人联系,提出主动还款,所以还是有用的。
3、起诉立案,财产保全。催告之后,对方还是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时可以写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这个可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通过法院查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各银行卡资金金额、房产、车辆、股权等)。法院根据你的诉求以及相关资料,排庭期,开庭审理,出判决书。需要重点提示:对方不接电话,玩消失,需要查询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般的根据姓名,电话号码,大概的住所,通过公安局是可以查到的。即便对方不出庭,都可以缺席判决的,并不是联系不上人,就不能起诉立案。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出判决书之后,对方仍然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对方有财产,基本都能追回。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起诉时候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对于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7年,并处罚金。
5、如果初次执行发现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常常会裁定执行终本。此时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于财产线索,如果对方是个人的话,查对方名下是否财产,其次是对方的婚姻关系,很有可能是对方名下没有财产,但是其配偶下面有财产,现目前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当事人的财产也可以用来执行。
6、其次,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个单位上班,可以将这个信息提交给执行法官,让法官发出通知,通知对方所在单位,辅助或者配合执行。这样做可以通过对方所在单位,将对方工资划扣用于执行。如果查到对方名下有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名下的股权。
7、如果欠款方是公司,首先分析对方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又或者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假如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可以执行公司的全部财产,如果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查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多少,股东是否完成了实缴。如果执行了公司财产,仍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明确公司股东没有实缴,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在其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责任。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公司公账上没有什么钱,但是股东却是很有钱,所以不妨试试追加公司还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8、假如对方公司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可以直接追加所有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普通合伙企业,企业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果对方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几个算几个,全部追加为被执行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股东认缴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也就是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身家都可以用来执行!
9、如果还是没有执行到财产,不要放弃,过段时间继续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确定了债权,这个债务是跟随债务人一辈子的。坚持不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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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13
别人欠你的钱没有还,快过年了,你找别人要钱,你可以这样说,过年了家里来了很多客人,需要花钱,所以钱比较紧张,如果你现在手头宽裕的话,最好把欠我的钱还给我,如果对方不还的话也可以起诉。
欠钱不还。
一、欠钱不还法 院起诉流程有几个步骤

欠钱不还法 院起诉流程有5个步骤。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 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起诉大概的程序如下: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 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 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 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

二、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 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法 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法 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

欠钱不还的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可以报警处理。但当事人对于债务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 院起诉,通过法 院解决纠纷。

第三条 法 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 院辖区的,各该法 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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