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我想这个司法解释是很多夫妻翘首以盼的,这是最高法对屡受诟病的《婚姻法》24条的专门解释,近年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每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大案都让人们对《婚姻法》24条进行修改的呼声高涨,那么是否这个司法解释真的就那么好呢?我们来进行简单分析这个司法解释可能会带来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司法解释好的方面:一、可以有效保护未签字配偶的合法权益,很多债务将会认定为其个人债务,对于未因借款收益的配偶不会承担责任,从而有效避免如小马奔腾案件一样的巨额债务承担。二、可以敦促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更加注重风险防控,比如在银行贷款,以后的要求将会越来越严格。三、还可以有效防范,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配偶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个司法解释并不是完美的,也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一、夫妻串通,以此司法解释为由恶意逃避债务,在过去就非常多,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可以预料的是这样的情况将会更多,很多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二、债权人举证责任太重,很难有效举证,将会导致很多案件会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而债权人将会投诉无门。三、银行过去对于夫妻贷款的管理并不严谨,很多债务其实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由于银行自身原因,并未让夫妻一起签字,现在银行的不良率很高,以后将会更多。四、企业经营者借款可能会面临很难的困境,一方面债权人为了防范风险要夫妻一起签字,而其经营者又不想让两个人都被套牢在此债务上。五、法院执行将会出现非常困境,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婚后购买的财产,登记在未签字一方,法院将如何去执行呢?六、既然非共同经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未签字一方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经营性收益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签字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呢?如果可以,那么未签字一方只享有利益,不承担责任,是否不公平?在大多数的家庭,配偶借款用来经营也好,用于生活也好,另一方都是知道且认可的,且很多时候都享受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是却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还不够完美,同时给债权人分配的举证责任太重,还应当继续完善,但是考虑到该司法解释刚颁布,暂时肯定不会有改变。当然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将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有更好的法律、司法解释来完成使命。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是可以避免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被举债。但新政之前没这一规定,而是规定夫妻婚内房产共有债务共还,很多债务人夫妻双方去找债权人借款但债权人根据新政之前的规定只让债务人一方签名,本来债务人夫妻对债务都认同都有共同还债,但新政的“共债共签”导致有部份债务人夫妻却钻法律的空子共同串通不去共同还款了,更不用说要再补签名了!这严重让债权人受损,债权人又要背负举证责任,这又如何举证?可以说没有一个债权人可以举证得了的!因为债务人借款只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才能清楚这些债务的用途和资金的流向了,债权人怎么可能了解债务人夫妻资金的用途和资金的流向?这是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又让债权人的经济严重损失,导致被不法债务人夫妻串通拿着债权人的钱去享受又能逃避责任!这举证责任应该是要由债务人夫妻举证才是合理的!清官都难断家务事更何况债权人又怎能知道债务人的资金用途和流向?我们认为,2018年新的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只适用在2018年新政出台后的债务,对新政之出台之前的债务完全不适合!而应该出台对2018年新政之前的债务如有虚假债务或夫妻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加以判刑严惩不贷,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有效的遏制虚假债务另一方被举债和夫妻串通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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