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刑事案件卷宗出示给委托人翻阅?

如题所述


从现有法律角度分析,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证据供其阅看的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及律师法第33条、34条规定了辩护人享有会见权及阅卷权,这是律师了解案情,履行辩护职责的基本前提。但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在开庭之前是否有权了解案情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认定律师在会见中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证据,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依据。从法理分析,对于个人权利,法不禁止皆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不可出示证据供其阅看,则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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