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由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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