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薪资管理工作,单位执行工资保密制度,要求本岗位人员不能泄露员工工资,但没有保密津贴标准,在我退休时,我能否要求单位为我补发工资保密津贴,国家有规定吗?津贴标准是多少?请求帮助,谢谢!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业限制
有工资保密津贴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保密津贴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员工离职以后支付的。
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故不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接触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是否签订有保密协议,或是否向该第三人支付了保密津贴,该第三人均负有尊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窃取、泄露或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义务。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薪资保密制度的制定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制定过程需要充分听取各相关意见后,经过公司层层领导批阅并进行公示,进行培训学习签名,内容上必须清晰的指出哪些工资泄露的行为被公司界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不能模糊。
2、约束相关工作人员的泄密行为,需要让与工资相关的人员如薪酬专员、招聘专员、财务人员及公司领导等都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需要加大这部分人员对于工资保密的重视度。
3、可以进行业绩影响工资的教育,让员工知道,不管是定薪、加薪、考核等,都与自己的工作业绩直接挂钩,与其他的没有关系。
4、如果员工因为违反工资保密规定而被处罚,那么其他人员就会感受到公司的规定,触碰都公司规章制度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样,会在员工心中形成正能量,从而树立公司正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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