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是农村,我家有套老房子,当时发了个《房屋产权印契约证》是1987年由县人民政府发的。
到了1990年的时候,我家要盖新房子,我们和村委协议,我们家换了另外的地,盖的新房,但是达成这个协议的时候没有任何证明,就是口头
达成一致了。现在新房子一直住着,并且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
现在要村里要建设安置楼,我们家的老房子范围内,就牵扯补偿的问题了。
村委下发的通知里规定,一、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才能或得补偿。二、属于原拆迁房,异地建新房应拆除的旧房,不给予补偿安置,无条件拆除。(我家的情况是不是属于第二条呢?)
我家的老房子现在只有1987年发的《房屋产权印契约证》,老房子一直有人住着,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明。
请问,《房屋产权印契约证》还具有法律效益吗?我家的老房子能不能或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