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某日放学以后,江西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罗某某(10岁)和范某某(10岁)一同购买老鼠药。次日上午第三节课,罗某某将老鼠药放入购买到的方便面里,计划给他认为比较凶恶的同学张某某,邝某某吃,但他们都没有吃。随后,罗某某将拌有老鼠药的方便面给班里同学庄某某和刘某某吃,他两人吃了下去。接着,罗某某又把有毒的方便面给范某某(11岁)同学吃,范某某不肯吃,并把方便面丢在地上。罗某某一位范某某吃下去了,就骗其说方便面里有粉笔灰,后罗某某抓了一把给勒某某吃。只是范某某知道方便面里有粉笔灰(不知是了老鼠药)也就恶作剧地哪方便面塞到赵某、朱某、谈某嘴上各一把,其中只有何某同学吃下去了。后来,罗某某和范某某又下到操场上,以脱裤子相威胁,迫使一年级的同学谢某和孙某吃了有毒的方便面。上午第四节课时,庄某某等吃了老鼠药的同学相继中毒倒地,学校老师知道后急送中毒学生上医院。经抢救,中毒学生全部脱险。事后,中毒的庄某某等九名同学联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析:该案中违法的主题是谁,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学校在这一案例中,应否承担责任?